土地使用權合同與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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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合同與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有關係嗎?

土地使用權合同與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有關係嗎?

有關係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須持土地批件、出讓合同(如果是轉讓來的還要持轉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及各種税費的票據、法人證、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到土地申報發證機關申請登記。因此,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之後,可以按合同的土地用途,繳交出讓金等費用,辦理相應用地性質土地證。

如果要改變用途,需先補簽出讓合同,補交出讓金後再持上述證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已辦理過土地使用證,還要將原證一併提供再申請變更國有土地使用證)。

另外,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土地證和土地使用合同上的土地使用面積不一致時,以土地證上的面積為準,可以到相關部門將土地使用合同上的土地使用面積改成與土地證上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户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註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的合同一般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所簽訂的合同,這份合同只有依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辦理其它的證件,所以,在處理時候雙方就要依法的協商好,儘量的讓自己的權益不會因利益的損失而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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