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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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閒置土地的定義

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的作用是什麼?

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二、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閒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閒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閒置原因以及相關説明等材料。

《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閒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閒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閒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説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説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羣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閒置土地認定

經調查核實,符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條件,構成閒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書》。

《閒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閒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閒置的事實、依據;

(四)閒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閒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門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閒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閒置時間等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閒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閒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彙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閒置土地信息,並在入門網站上公開。閒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以上是《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閒置土地定義、調查和認定的相關規定,相信您通過閲讀本文已經瞭解了 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的作用是什麼,但 僅依靠查閲相關法律法規還是不夠的,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您聯繫律師,以獲得更多相關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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