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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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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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除下列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通過劃撥方式依法辦理外,其他用地均應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住宅建設用地;
(二)軍事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需劃撥的建設用地。
第五條 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含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工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權屬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持有關手續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在辦理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時,有關部門應聯合辦公,並在接到申請之日後10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讓、轉讓、抵押、補償價格,須經具備中介服務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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