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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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指的對於國家的公有土地在使用土地時具有的權利,也就是可以對土地進行一系列的售賣,轉讓,建設等活動,是對於土地使用的一項法律保障的權利之一,是每個具有土地的擁有者需要的權利,大家知道就是土地使用權是樂意轉讓的,那麼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什麼?

一、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廣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既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讓,又包括以在建工程轉讓、股權轉讓、項目轉讓及房地產轉讓等為表現形式的間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性質,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來源又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又分為出讓用於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用於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海地方法規等規定,出讓用於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在上海為未載明房屋權屬狀況的綠色房地產權證);

(2)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且應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出讓用於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

(2)已經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一般指“七通一平”;

(3)已經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如容積率、建築密度等;(4)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無論是出讓用於項目開發或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均隨之轉移。

鑑於自1995年1月1日,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包括商品房、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用地等,均應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由於歷史原因,本市仍存在不少屬上述“六類用地”但尚未完成開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如1994年5月1日前立項、1995年1月1日前批准的,六類用地及統徵基地等剩餘土地。此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用於商品房開發則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商品房立項;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持有有效期內的建設用地批准書。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僅應獲得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批准,而且應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至於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用於房地產開發。如需使用集體土地,須先行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即徵為國有,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然後才能開發經營。

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什麼?上面小編為大家解釋了關與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有以上總結的幾條條件就是需要已經按照合同的規定繳納了,轉讓的定金的並且已經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書的才能夠依法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土地的轉讓活動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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