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誰誰簽訂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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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的使用權永遠是歸屬於國家的。但是國家可以轉讓、出讓或者租賃給私人企業來運營,提高土地的商業價值和貢獻利潤。那麼,如果要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誰與誰簽訂才能生效?今天,本站小編給您答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誰誰簽訂才能生效?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誰與誰簽訂才能生效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就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宜所達成的、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

國家是個抽象概念,由誰代表國家行使主體權利呢?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因此,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是隻有市、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才有資格簽訂。而與村一級的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護。村一級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在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前,其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以上就是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誰與誰簽訂才能生效這個問題的解答內容。很明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國家,但是縣級以上的政府也可代表出面。另外一個人自然是想要獲得出讓土地權的當事人。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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