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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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條件有哪些?

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條件有哪些?

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

第三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於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

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准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六條 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國有土地根據當地政府的開發利用情況,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來簽訂合同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後期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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