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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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房地產開發商在確定建設項目之前,會拿到一塊土地,一些開發商會不斷囤地。目前土地使用權有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其中出讓是最常見的,包括招標、掛牌等。而劃撥主要針對公共用地。那麼,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是誰?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是誰?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是誰?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出讓是發生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的,由於土地是國家資源,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只能是國家,政府部門會採取多種方式出讓土地,現在用的比較多的是拍賣和招標。尤其是大城市,普遍採取土拍的方式,企業競到土地後,簽署土地出讓協議,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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