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程序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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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體土地包括農民承包的耕地、集體建設用地等。隨着城鎮化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到城市工作生活,導致土地出現閒置。為了增加收入,提供土地的利用率,其可以將土地出租出去。那麼集體土地租賃程序期限最長是多久?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集體土地租賃程序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集體土地租賃程序期限最長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集體土地租賃有哪些嚴格要求?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集體土地租賃程序期限最長是20年。租期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對於超過20年的部分,是無效的。並且,我國對集體土地租賃管理是比較嚴格的,承租人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不能用於非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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