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期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集體土地租賃期限是多久

集體土地租賃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護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制度。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但也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建設”;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農村集體土地性質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權分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土地如果沒有被國家徵收,就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多種形式,一般為村委會,也可能為村民小組,具體看各個地方的習慣及歷史因素等。《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6條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至於哪一級和哪一個組織機構代表農村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多為村、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等。

綜上,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期限的時間一般是20年。針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土地最長出租時間可達七十年,但是,一般情況來説,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因此,在租賃集體土地是,需要謹慎對待,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