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抗主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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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抗主義之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抗主義之效力?

當前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採用何種登記的模式還仍存在爭議,但作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登記具有二元性質: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登記為行政管理登記;

(2)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登記為物權登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既堅持了登記要件主義的原則,同時又通過“但書”規定,為適用登記要件原則的例外的採登記對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義留下了空間,可謂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原則的二元體系:一是採登記要件(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生效;一是要登記對抗主義,即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進行依法登記,承包方才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的“登記“屬於民法上不動產物權登記要件(生效)主義的登記,不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承包方不能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在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中指出:“《解釋》第二十條首先從權利性質方面區分,如果一方已經依法登記,則該人享有的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其他未進行依法登記的僅為合同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債權”。可見,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進行依法登記,承包方才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的“登記”屬於民法上的不動產物權登記(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登記。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登記為行政管理登記

通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登記在專門的簿冊上,同時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以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制度。

三、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登記為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有關國家專職部門依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將不動產上的種種物權變動事項記載於登記簿的事實行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指的是登記這一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所賦予的實際作用,它是整個登記制度的核心。

從上面內容可以看出,我國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抗主義之效力依據的是《民法典》的法律規定,採用的是不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處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對此項內容完全不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且實施了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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