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是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得到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不管是現在大多數人選擇的產權房還是農村自建房,大多數都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很多人可能會有動遷是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得到補償的問題,本文今天對此作出簡要介紹,以供借鑑。

動遷是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得到補償嗎?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法律效力嗎?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依法辦理的證件,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申請者提交以上資料後,國土資源所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符合規定的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二、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在拆遷是能得到補償嗎?

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税費後歸使用權人所有。以下是使用權房產的特性:

1.土地使用年限與產權房相同

2.產權單位不能隨意收回房產

3.拆遷時變成產權房後,房主可獲相應補償款

很多人對使用權的含義瞭解甚少,購房時大都選擇產權房,主要是覺得購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產權證,房子終歸不是自己的,心理不踏實,而產權房則完全屬於自己,並可以代代相傳。 實際上,產權房也是有使用年限的,並非永久產權。一般住宅國家土地出讓使用權年限是70年,無論是產權房,還是使用權房都不能超過這一土地使用年限。只不過使用權房為房管所或單位所有,與使用權房主是長期租賃關係,產權單位對使用權房不能隨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應對使用權房主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使用權房屋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使用權房房主的親屬,與其居住滿2年以上者,可辦理繼承手續。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四種權能,最重要的是收益權和處置權。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既能通過出租享有收益權,也享有有限度的處置權,可以“處分”房屋的上市轉讓或親屬繼承等。

綜上所訴,動遷是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羣眾是可以依法得到賠償的,所以大家在遇到拆遷問題時,應當冷靜分析,利用法律的武器爭取自己的權益。對賠償事宜有疑惑或者不滿的應當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在法律的範圍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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