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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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施行的土地公有制,有土地國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種表現形式。因此,土地使用權也分為兩種,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歸根結底,國家享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最終管理和決策權。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區別是什麼?

一、兩證的概念區別

國有土地,顧名思義,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政府把土地以出讓的方式“賣”給企業,或者以劃撥方式劃撥給組織或個人,都只是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且我國出讓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大多是三十年,五十年,七十年)。城市裏面購買商品房的,也能夠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企業有償得到了土地使用權後,需要辦理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總證(也就是所建樓房所在地塊的使用權證);個人購買了樓房中的一套房子後,根據分攤係數,能夠獲得該地塊一定比例土地的使用權,並且得到一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分證。因此,房產證上的房屋面積等於實際商品房面積,而土地證上面的面積就會小的多。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一般來講一個村子就是一個集體,村子的土地所有權歸村組織所有。縣級人民政府對村組織所有的土地進行確權並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村集體再把土地分給村民,農村一般習慣説自己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實際上僅僅只是使用權,只是這個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一樣,它沒有期限。我們平常最常碰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也就是房子的土地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該證代表使用權人對該宗地上建築物所佔集體土地具有使用權,當對該宗地上的建築物進行流轉時(比如農村房屋交易或繼承等),該土地的使用權也跟着進行流轉。

要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只依法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但是國有土地是沒有任何辦法轉為集體土地的。又由於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一樣,城市户口的居民無法購買農村土地的使用權。

二、兩證的具體差別表現

(1)所有者不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3)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於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於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遊、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

(4)使用權類型不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宅基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5)使用年限不同: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區別在哪?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無論從所有者、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兩證都具有很大的差別。雖然兩證都是對建設用地的規劃及使用情況所做的記錄記載,但證載的內容存在差異。作為土地公有制的兩種形式,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適應我國國情發展需要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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