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使用證是集體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土地管理法是一項專項管理土地的法律,從某一時間點開始,國家將私有土地收為國有土地,引起原持有人不滿,要求進行補償。但各地無法統一標準,劃定邊界也比較困難,於是開始出現各種矛盾。管理土地的法規日益完善,從多個角度保護農民用地。無論私人還是國家都必須遵守此法規。那麼土地使用證是集體的還是國有的?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使用證是集體的嗎?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所有證有何區別

國有土地就是國家享有所有權的土地。在我國國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徵用、徵收、徵購、收歸國有的

土地,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塗、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就是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

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土

地。

二、《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我國實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與土地所有制相對應,我國目前土地使用權也可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類。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由此決定房地產開發所需要的土地僅限於國有土地,而非集體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本《解釋》調整的範圍只限於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包括集體所有土地,這在《解釋》的名稱中已作出明確界定。

簡單點説,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俗稱小產權房,限制交易,必須是該集體內的成員之間可以交易,若想買這種房產,你得將户口落在該集體內。國有土地上的房產不限制交易,可以隨意買賣。

三、取得國有土地權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由出讓和轉讓取得兩種方式。

國有土地第一次吧使用權給使用者叫出讓,取得使用權的使用者再次轉讓使用權叫做轉讓。

僅此而已。

簡單的説,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土局通過出讓、租賃、投資入股、劃撥等方式交付使用的,國有土地所有人是國家。集團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村民承包經營、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宅基地等方式交付使用的,所有人系集體。

一般來説,主要在轉讓上,國有土體可以在市場上流轉,而集體土地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流轉。集體的土地出讓金比較低,不能在市場上流轉,不能抵押。

土地公有制保護了土地不被隨意使用,避免出現使用、經營方式單一的情況。我國歸國家所有的土地有城鎮用地和沒收的土地,其他都屬於農民所有。一切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提出申請。得到使用權的方法有出讓和裝讓兩種。無論土地使用證是集體的還是國有的,都只能在限制的範圍內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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