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絕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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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絕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辦法

死亡絕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辦法

1、承包方成員全部死亡,即死亡絕户,承包合同因為一方體消滅而終止,發包方有權將土地收回。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繼承,與採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簽訂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區別。後一種情形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農村土地是集體的,如果死絕了,沒有後人,那就是收歸集體了,也就是收到村裏做機動地,村裏根據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費歸村裏,用於日常支出。如果還有後人,根據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則,可以由其後人承包到期,我國新一輪土地承包是1997年,30年承包期。

二、死亡絕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户是承包的主體。承包共有人部分死亡,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户成員全部滅失的,收回承包土地,不可以繼承。但是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上尚未收穫的受益。特別提示:承包户和生活中的一家人的户、户籍管理上的户都有區別,應該是承包時,一份承包合同上的全部共有人組成一個承包户。

三、死亡絕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無力承包或者放棄繼承,且又不進行轉讓、轉包和入入股的。

通過小編以上的講解,對於死亡絕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辦法是,因為一方的死亡絕户而終止合同,我們都知道土地是國家的,如果是在承包期內,我們要將土地還給原有的土地持有人。小編對這方面的問題給大家介紹了很多相關介紹,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對這方面的問題還有什麼不瞭解的,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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