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資開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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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資開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土地使用權出資開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1)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2)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不能作為出資使用,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否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3)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為國有土地。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未設權利負擔,土地使用權必須是乾淨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地2款規定,禁止“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交付使用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登記,兩項義務不可分割,否則股東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土地使用權的出資開發,有關的當事人注意有關的規定,一方面可以減少程序上的錯誤,另一方面在問題的解決上會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因為資金的注入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操作不當自己的利益維護不僅會有一定的問題,可能會觸犯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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