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有土地使用權嗎 - 需要繳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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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的發展,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全球範圍內的資源也在不斷的加劇,行業也在不斷的加強越擴大,其中煤礦行業是非常重要,煤炭在今日仍是重要的能源,主要就是經濟的價格和豐富的儲藏量,特別是用於發電。那麼大家知道煤礦有土地使用權嗎,需要繳税嗎?我們一起來看看。

煤礦有土地使用權嗎,需要繳税嗎

一、煤礦有土地使用權嗎?

在實施勘探、開採作業時,礦業權人需要取得礦區內相應土地的使用權時,該項權利被稱作礦地使用權。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尚未對礦業用地作詳細規定,而相應規定則源於《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其中第16條規定:“探礦權人享有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權利。”第30條規定:“採礦權人享有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然而,礦業權中並不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因而合法使用土地就需要在取得礦業權的基礎上再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煤炭企業的用地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

根據國税地字[1989]89號文件,煤炭企業用地免税。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藥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土地使用税;

(6)報廢礦井佔地,暫緩徵土地使用税。

對煤炭企業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税的規定: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税。(根據財税[2006]74號規定,本條於2006年8月21日失效)

三、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佔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税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產經營或用於居住的佔地,仍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根據國税函[2007]629號規定,已被廢止。)

四、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徵範圍內的煤炭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

五、對於直接用於煤炭生產的佔地,在1990年底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税額的低限徵收土地使用税。對煤炭企業的其他佔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税額徵收土地使用税。

六、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確實仍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根據國税函[2007]629號規定,灰色文字已被廢止。)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税的徵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煤礦有土地使用權嗎,需要繳税嗎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煤礦是有土地使用權的,簡單的來説,只要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都有使用權,但是權限是不同的,同時還需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對於有些煤礦是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使用權問題,可以查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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