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交什麼税 - 計費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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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國家的財政收入得到保障,我國現行法規定,每個公民以及法人組織都是納税主體,不同的納税主體需要繳納的税種是存在着差異的,而土地使用税幾乎是每個公民都需要繳納的一種税額,你是否知道土地使用費交什麼税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土地使用費交什麼税,計費方法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闢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系計劃經濟下引進外資的過渡性嘗試手段,現因為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

二、土地使用費交什麼税?

1、關於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税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税。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徵,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徵。

2、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3、關於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4、關於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計費辦法

如何把土地成本剝離出來,就是把土地出讓金以土地使用費的形式,按年度繳納。由國家專門部門制定土地價格評估機制和徵繳辦法,並負責徵繳。這樣,就可以把目前的土地轉讓制度,這種短期行為,轉變為長期行為,更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消費者在購房的時候,購買的僅僅是土地上的建築,土地的使用權不是一次性買斷70年,而是像暖氣費和有線電視費一樣,每年繳納。並且,土地使用費應該隨土地利用狀況視市場行情而浮動。

由於土地為全民所有,應該有一個社會保障面積作為計費基數,該基數以上多佔用的面積為計費面積。住房不夠該基數面積的,可以獲得某種形式的住房補貼。該面積應該為住房折算佔用土地面積,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簡化為住房面積。對單位面積的計費標準,由相關部門制定計算辦法,比如可以與住房空置率,當年新建住房銷售狀況等指標掛鈎,通過一定的公式計算而得。如果空置率過高,説明土地使用費偏低,可以提高土地使用費,即提高住房使用成本。如果新建住房銷售低迷,説明住房使用成本偏高,可以降低土地使用費。原則上,家庭住房和商業網店房摺合為佔地面積以後,收費標準相同。

該辦法的核心是計時計費,費用由佔地面積乘以佔地時間乘以單位面積計費標準計算得出。土地開發期間的費用由開發商承擔,住房轉讓之後,收費對象隨之轉移。比如房屋空置,費用由房主承擔,如果新建住房未售出,則費用由開發商承擔。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費也即社會不特定主體在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時需要繳納的税額,具體來説土地使用費交什麼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需要繳納房產税、契税等。為了避免第三人向土地主張權益,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後,需要及時到相關國家機關辦理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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