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林地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依據是什麼 - 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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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報送的資料

荒山林地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依據是什麼,流程是怎樣的?

(一)納税人減免税申請報告(蓋公章、法人簽字);

(二)減免税申請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四)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報送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搬遷的文件、搬遷的時間安排、新址竣工驗收報告及土地權屬證書、新址起用時間等資料;

(五)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報送企業土地使用圖,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測繪資料(包括:國土部門的土地勘測技術報告書、土地分類圖、測繪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

(六)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税管員調查報告,須二人簽字。調查報告應包括的基本內容: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的土地總面積、企業申請備案的土地面積,等級税額標準,申請備案的減免税金額、税務分局核實可備案的土地面積,等級税額標準,可備案的減免税金額、備案的政策依據及税務分局備案意見。

(七)減免税廉政風險防控表(一式三份。税務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區局監審室一份)以上資料除減免税申請備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資料一式二份。税務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

二、受理日期:申報免税15日前(徵前減免,減免本期)

三、受理機關:辦税服務廳

四、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五、政策依據

(一)“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二)“對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税地字第140號)中第十條關於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於企業範圍內的荒山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的內容。”

(三)“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原場地自搬遷完畢、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企業範圍內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態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綠化用地和養殖用湖泊。”“主管地税機關收到企業申報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報告10日內,應派員調查核實。對資料報送齊全、情況屬實的,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訴,根據國家的荒山林地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只要企業範圍內的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符合土地使用税減税政策條件,有關單位都可以相地的税務局進行減税申請,並且需要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及證明等書面資料,經過一定的審核流程以後,就能夠減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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