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換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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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換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土地置換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換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

(三)置換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換後的用途;

(四)土地差價、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價;

(五)拆遷安置途徑與方式;

(六)同意權屬變更的意見;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土地的置換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用地置換行為,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置換,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設用地,在完成土地復墾後與經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以下簡稱農用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進行置換的行為。

第三條 建設用地置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有償的原則,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置換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置換後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六條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置換後的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置換前的建設用地面積;復墾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低於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應當按照農用地質量等級係數折算為用於置換的農用地的數量;復墾後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高於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與被置換的農用地實行相同數量置換。

第七條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並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第八條建設用地置換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建設用地置換協議;協商不成的,申請置換方可以申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不得置換。

一份合格的土地置換合同,除了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與住址外,更要交代清楚所要置換土地的大概情況,這個大概情況包含了土地的面積位置以及置換土地的用途,土地拆遷安置的方法,以及雙方的責任。以及違約後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最後註明落款日期以及雙方的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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