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修路佔用耕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補償費三項。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同時該條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高鐵修路佔用耕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是多少?

可以得出數據如下:

高鐵佔地的補償=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30)

國土資源部為平衡各地徵地補償,保障農民生活,同時出台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要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進一步提高了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

但是由於該法最後的修訂日期是2004年,距離現在長達十年之久,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已經導致該法的補償標準無法保障“被徵地農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這一底線。因而國土資源部要求每隔兩到三年,就應當修正一次平均年產值等數據。

這樣國家就通過突破倍數限制和提高年產值兩個方向增加了土地補償。很多地方的徵地補償就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就是土地年產值“年久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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