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應由哪個部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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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違法拆遷應由哪個部門賠償損失

三年前,區政府違法行政,違法拆遷,造成我們的合法財產被侵害,通過市中院的審判和省高院二審的判決,已經決定認定了區政府違法行政的事實,但是由違法行政給我們造成的侵害損失,至今沒得到解決。請問,違法拆除房屋所引發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到底由哪個部門解決?責任由誰承擔?

【解答】

從你提供的情況來看,區政府的作為已構成了行政侵權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該法第4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政職權時有4種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結論】

綜上所述,賠償義務機關是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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