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被強拆 - 拆遷方應該賠償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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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築被強拆,拆遷方應該賠償損失嗎?

違章建築被強拆,拆遷方應該賠償損失嗎?

現實生活中違章建築是非常多的,而違章建築一般是指違反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劃要求,未經審批而興建的建築物,違章建築是會被強拆的。對於違法的建築、臨時的建築進行強拆的,拆遷方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但強拆行為造成建築內的損失的,要給予賠償,補強拆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拆遷安置費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違章建築?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三、房屋徵收部門要給哪些補償?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綜上所述,由於種種原因,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違章建築,拆遷方會通知當事人最後拆遷的期限,如果到期還沒有處理,則有拆遷方強拆。由於違章建築不在拆遷補償範圍內,拆遷方是不用賠償損失的,不需要給當事人拆遷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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