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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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的話是根據不同的社會最基層的項目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説我們國家要再建一個新的高速公路,所以要徵收當地的一些農田或者是旱田。不同的徵收土地的方式需要進行的補償都是不一樣的,大家想知道吉林省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吉林省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吉林省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具體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徵收補償政策並公告,相關規定如下: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徵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條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被徵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土地徵收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擬徵地通知書。擬徵地通知書送達後,擬徵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徵地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徵收城市郊區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所在城市新菜地開發建設。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標準,按該地被佔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為八至十二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六至八倍。佔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徵收土地相應標準補償。

實際上,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徵地補償價格不一,被徵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徵地補償價格。

在這裏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吉林省新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具體到不同土地性質、不同的地區標準也各不相同。其次就是除了這個土地補償標準還包括安置人員的費用,以及具體的地上附着物的費用。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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