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轉讓需要注意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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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林地作為市場要素充分融入到市場經濟中,對林業經濟發展無疑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問題是不容忽視的。最主要的是參與林地流轉的各方法律意識不強,不去林權辦證中心辦理林地流轉變更手續,卻雙方私下達成林地流轉協議,這樣一來,在特定環境下就產生了諸多隱患。具體有以下幾點:
第一,林地非法流轉造成目的偏移,林地流轉主要目的是以林地為市場要素,爭取更多的人力、財力投入到林地上,推動森林資源更好更快向前發展,而有的林地流轉成了變相買山賣山,打着林地流轉的幌子,林權改革對林木進行毀滅性砍伐,謀取即得利益,一旦被人舉報受到查處,流轉雙方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為自己進行林地非法流轉付出昂貴的代價。
第二:林地非法流轉糾紛難解,村民之間進行林地流轉可以方便各户就近管理經營,而在進行林地流轉時,一些村民覺得到林權辦證中心進行變更登記比較麻煩。公路、鐵路及城鎮建設等大型工程開工建設,被流轉的林地在紅線範圍內,每畝可補償上萬元甚至更多,林地出讓方就有可能反悔,矛盾糾紛要經過反覆調解,從而在農村形成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第三:林地非法流轉經營跑偏,新農村建設加快,生態旅遊熱,林下養殖、種植走俏的大背景下,一些投機商人,打着發展生態旅遊和林下養殖、種植的幌子得到非法流轉林地。在其林地上以修建生態旅遊配套設施為由,大肆開山取石,進行石質建材經營,破壞林地和植被,或組織村民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和採挖珍稀野生植物來謀利,給林地和森林植被帶來不可磨滅的傷害。

林地轉讓需要注意的隱患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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