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最新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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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集體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徵收具有灌溉任務的水塘,對需要另行選址造塘的,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補償費用,對於造塘所需佔用土地不再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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