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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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當中,存在大量的將農村土地進行出租的現象。這一行為不僅能夠減少土地的荒蕪,還可以實行機械化的耕作。那麼,在進行農村土地租賃過程中,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具體介紹。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關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一般情況下,農村的土地都是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的,如果是出租給其他人或單位的話,那麼就需要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否則的話,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是無效的。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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