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調查處理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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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糾紛調查處理辦法

土地糾紛調查處理辦法有哪些

1、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一個好辦法是因地制宜。

在農村,無論是村民之間還是村民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多是為了地鄰之間某家多種了一壟半壟、某家地邊過了一點界、甚至於某家拔草時往自家地裏扔了一把草。對於類似這種氣死公安、難死法院的糾紛,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沒法管;如果不管,為了爭一口氣,村民之間的糾紛又往往會升級為與土地相關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這樣的案件看起來簡單,但如果只是就事論事地解決卻不簡單。解決這樣的糾紛的根本原則是因地制宜、切合農村實際。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與法律,解決起來就會很複雜。只有瞭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複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

2、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原則應當是多管齊下。

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複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工作在農村基層,基層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是解決土地糾紛的基礎,且往往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但由於土地糾紛源於多個層面,只靠基層的調解工作遠遠不夠,應當儘快完善農村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糾紛多管齊下、綜合解決。一是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糾紛中的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縣級土地仲裁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土地仲裁機構的作用。三是加強司法部門在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監督,體現司法公正,嚴厲打擊土地糾紛中的不法行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四是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使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土地矛盾糾紛的發生。

3、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經過對本地土地糾紛發生的原因調查,大量的涉及村民與集體之間的土地糾紛和村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存在着諸多的歷史原因和客觀原因。由於存在問題的時間較長,事件相關證據難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當事人已經不在了,這些原因往往導致一些土地糾紛處於難以理清事實、難以核對證據、難以依法解決的三難境地。

因此,對於大量的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解決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一是規範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尤其村幹部的行為,對涉及村民利益的各業承包加大監督力度,重點審查在承包中需要訂立的相關協議,監督相應的發包程序,加強協議履行的效果反饋,以此減少因協議不完善和操作不規範帶來的土地糾紛,這是減少農村土地糾紛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

二是規範村級檔案工作管理。村級檔案是當前一個薄弱的環節,直接制約和影響着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許多村的各種協議和合同保管是誰主管誰負責保管,或者由村會計、出納保管,重要的文件由村主要幹部保管,不僅沒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和工具,連交接手續也沒有相關的規定。由於村幹部的變化帶來的村級檔案丟失,進而出現的土地糾紛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加強村級檔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村級檔案保管、交接制度是解決村級土地糾紛的有效保障。

三是定期開展村級土地糾紛隱患排查處理,對發生時間較長、村級相關記錄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較多、存在歷史爭議的土地問題及時補充有關手續,澄清有關事實,蒐集相應證據,做好相關記錄,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消除問題發生的內在因素。

二、土地糾紛的處理程序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3)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4)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5)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並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執行。

(6)地方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7)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着物。

土地糾紛,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有當事人協商解決,土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締結協議書。解決農村土地糾紛你應該因地制宜、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治本為主。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複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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