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權峯親辦案例:楊某某購買酒類包裝盒和酒瓶被刑拘 - 後獲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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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總部(合肥)高級合夥人 

徐權峯親辦案例:楊某某購買酒類包裝盒和酒瓶被刑拘,後獲取保

【罪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辦案機關】安徽省某公安局

【當事人】楊某某

事實與情況】2018年春節後,許某邀約楊某一起購買古井五年和古井獻禮的包裝盒和酒瓶各500件,期間一直由許某負責與賣瓶子和包裝盒的聯繫。6月14日,楊某接到許某的通知,與許某各準備3萬元一同前往山東拿貨。6月15日晚,該批貨物到達肥東,楊某在卸貨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審理、辯護經過】2018年6月,徐權峯律師接受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楊某的辯護人。接受指派當日,徐權峯律師立即前往某看守所會見楊某,聽取楊某的辯解與陳述。根據楊某陳述的案件事實,徐權峯律師認為楊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於是積極的為楊某申請取保候審。多次前往辦案機關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並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最終在徐權峯律師的努力下,辦案機關採納了徐權峯律師的法律意見,對楊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結果】2018年7月楊某被取保候審。

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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