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強拆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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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況下強拆如何定罪?

通常情況下強拆如何定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拆遷過程中,若拆遷方強行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或者進入被拆遷人住宅後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故意傷害罪。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故意造成被拆遷人或其他人輕傷以上的,如故意毆打被拆遷人至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罪。拆遷過程中,若發生暴力衝突,拆遷人殺死了被拆遷人或其他人,則應當認定拆遷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限制被拆遷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毀壞財物罪。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非法破壞財物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拆遷過程中,若拆遷人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的,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對於強拆如何定罪,就要看強拆的過程以及強拆造成的結果。通常強拆是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強拆並對他人造成了傷害,還犯了故意傷害罪,但最普遍的一種情況是強拆是對他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了侵犯,故意損害他人的私有財產也是可以以此為理由進行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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