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非法強拆如何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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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況下非法強拆如何告

通常情況下非法強拆如何告

可以向法院起訴。

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在沒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強拆行為,在實踐中很難直接提起復議和訴訟。原因有兩點:

其一、因為沒有政府批准文件,執行強制拆除的人員身份無法確認,也不知道其是代表個人實施還是政府部門實施,也就是説當事人根本無從知道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是誰或者是哪個部門。

其二、在複議或立案環節,由於當事人主張是某政府部門的非法強拆但是卻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要麼不予立案要麼駁回起訴。

二、如何算強拆合法程序

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大致程序為:評估聽證→發佈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協商→房管部門或政府裁決→拆遷實施。

當拆遷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時,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若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政府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只有被拆遷人識破拆遷方的違法點,才能有掌握維權主動權的可能。在進行維權過程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

如果拆遷主體有非法強拆行為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強制拆除的合法程序有有關部門先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並且進行聽證,之後需要在社會公眾當中發佈拆遷的有關通知,並且同有關拆遷主體進行協商拆遷的具體賠償,如果一方同意或者是沒有進行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就可以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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