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可以撤銷徵地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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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法可以撤銷徵地手續嗎?

強拆違法可以撤銷徵地手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徵地批覆違法的,徵地批覆是可以撤銷的,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徵地審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當事人使用土地的時候,一般是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例如農用地變成工業用地時,就需要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如果當事人的土地被政府部門徵收,對土地上建築物進行強制拆除,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採取的政府徵地批覆違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要求撤銷徵地批覆手續。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徵地強拆手續怎麼辦?

徵地強拆手續是:

1、動員。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公告。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綜上所述,當面對房屋強拆時,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關條件及規定,對於強拆的房屋,如果屬於合法建築,還是可以依法領取經濟補償的,但若屬於違章建築,則沒有經濟補償,屬於違法強拆,還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被拆遷方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屬於違法強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徵地手續,經查情況屬實的,行政複議機關會責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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