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建築期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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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法建築期限有哪些

強拆違法建築期限有哪些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

從具體的操作看應視違章建築的結構,面積,拆除作業的難易程度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責令違法當事人在15日內自行拆除,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那麼行政機關將依法按下列程序處理,直至強制拆除: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執法人員7日內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及收集其它相關證據。

3、審批: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的具體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聽證: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6、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若不服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送達: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中止或停止起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終結後再起動強拆程序(具體時間無法確定)。

9、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10、強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若不服決定,可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拆除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12、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所以,依法強制拆除“一處”簡易結構的違章建築,最快應為7個月,如遇訴訟最快應為9個月。

二、合法房屋強拆違法法律依據有哪些

強拆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有合法依據進行的司法強拆,如對違法建築依法進行拆除、申請並通過法院進行的司法強拆等,就是屬於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合法房屋強拆違法法律依據有在對房屋依法強拆時,需要先根據拆遷補償標準發放補償,然後才可以進行拆除。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的話,則不可以強制拆遷。如果有強制拆遷或者暴力拆遷的行為的話,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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