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築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強拆違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一、對違法建築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強拆違法嗎?

對違法建築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強拆違法嗎

對違法建築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強拆不違法,強拆違法建築不需要經過違法行為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徵地強拆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三、徵地司法強拆的規定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條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後,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複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並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綜上所述,城鄉規劃局對違法建築的強拆行為本身就是在依法行使國家公權,在司法實踐中,無論對違法建築還是其他的違法行為,國家有關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候,不可能跟違法行為人協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