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是違法建築哪些不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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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認定是違法建築哪些不能強拆

怎樣認定是違法建築哪些不能強拆

違法建築指未經過政府部門允許建設的相關建築。一般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的建築不能夠強拆。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必須要遵守以下程序:

調查取證

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築是有城鎮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進行調查取證,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則由鄉鎮政府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環節包括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狀況、職業、年齡等;現場勘查記錄違建房屋的現狀,包括區位、房屋面積,結構以及修建時間等;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併到房管部門查詢該房屋的登記材料。這個過程中,房屋的要參與其中,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也是不合法的。

等調查完成後,相關部門要作出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的認定,並且要報相關部門審查。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哪些部門有權查處違法建築?

1、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2、城鄉規劃局

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3、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但國土局沒有強拆違章建築的權力,不能私自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合法房屋強拆違法法律依據有哪些

強拆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有合法依據進行的司法強拆,如對違法建築依法進行拆除、申請並通過法院進行的司法強拆等,就是屬於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根據《國有土地徵收補償規定》,在對房屋依法強拆時,需要跟屋主先進行商議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放了賠償金之後然後才可以進行拆除。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的話,則不可以強制拆遷。如果有強制拆遷或者暴力拆遷的行為的話,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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