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強拆不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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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強拆不立案怎麼辦?

非法強拆不立案怎麼辦?

對於非法強拆公安不立案的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強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規定?

一)刑事責任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採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民事責任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採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根據《民法典》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根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日常生活當中事實上可以看到有一些是對於強制性拆除這樣的一種行為是非常憤恨的,但是卻不知道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如果説這種強制性拆除的行為確實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那麼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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