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強拆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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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強拆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強拆的規定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強拆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4)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二、法院不予執行以下徵收補償決定

1、明確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三、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5、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強拆的一些規定大多都是關於怎麼處理違法強拆以及處理公民對徵收和補償不滿所提起的訴訟,還有一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不合法和不當的行為,當然我們在遇到違法強拆時一定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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