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夫妻離婚後宅基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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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夫妻離婚後宅基地分割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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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夫妻離婚後宅基地如何分配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產權證,有的不頒發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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