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後宅基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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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異後宅基地劃分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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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異後宅基地劃分是怎麼樣的?

A                  離婚案件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從農村集體土地中劃出一小部分無償、無期限地提供給本村農户用於建設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據此,宅基地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並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農户而非農民為單位,故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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