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自留山屬於哪一個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宅基地和自留山屬於哪一個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一、宅基地和自留山屬於哪一個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質上,在我國,所有土地都為國家所有,只是所有權的性質有區別,分為國有與集體所有。通過徵收程序,集體土地可以變為國有土地。

二、什麼是自留山?

自留山是指農業集體化後分給社員使用和經營的小塊山林。山權仍歸集體所有,林木和林產品歸社員個人所有。

《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同時還規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在牧區,集體牧民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税。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税、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三、什麼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農户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税。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税、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四、什麼是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關的建築物和設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屬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同時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為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來源。

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不管是自留山,自留地還是宅基地,一個人是不可能永遠把那麼大的一塊土地據為己有,能夠擁有使用權和產品利益已經是對個人非常有利的事情了,看待任何事物不要永遠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從各個角度去看待問題,可能會發現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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