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人和權屬所有人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在外務工,導致農村大片大片的土地都空着,有的到其中商機人會承包這些土地,開展養殖業或種植業等,進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擁有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那麼,集體土地使用人和權屬所有人分別是指什麼呢?

集體土地使用人和權屬所有人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權利,且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人。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土地使用權人實質就是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

二、土地權屬所有人

土地權屬是指土地產權的歸屬,是存在於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權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土地繼承權、地役權和他項權利。

土地權利是一束權利的集合,除所有權外,還有使用權、抵押權等物權及租賃債權。土地權利的主體是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客體是土地權屬的界址、土地權屬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等級和價格等。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享有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障。當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等土地權利變更時,必須由土地權利主體提出申請,經過權屬審核後進行變更登記,辦發證書,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權利可能因主體違反法律規定被剝,也可能由於某種原因造成結束或停止。土地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擁有的各項土地權利。土地權利可以通過劃撥、租賃、交換等各種形式轉移。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必須查清土地的權屬來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那我們就只簡要地説明一下,集體土地使用人就是承包商包了農村的集體土地用來經營,那麼對那片土地來説他就擁有了使用權,土地權屬是土地產權歸誰所有,土地權屬人就是擁有土地產權的人。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