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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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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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


勞動羣眾集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


  1、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乾以後,相應的生產隊即改為村民小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屬於村內村民小組的農民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很多地區還存在,農村的農户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後佔用集體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運動之前的農户管理和使用,事實上是未交與集體進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規定上未將此類作區別,一併歸入集體所有。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農户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2、村(大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村辦小學、村辦企業、村委會辦公場所等等土地屬於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3、鄉鎮(公社)集體土地所有權

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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