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能分割宅基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遺囑是否能分割宅基地嗎

[案情]

幾年前,王某立了一份遺囑,對其所有的財產進行了分割,遺囑寫道:2間房屋由其在部隊的兒子繼承, 5萬元現金和2間房屋的宅基地由女兒繼承。後來,王某逝世,王某女兒遂打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村委會進行反對,認為王某女兒不能在原有土地上建房,於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王某不可以通過遺囑處分宅基地,王某女兒也不能擁有該宅基地的所有權。

[點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在財產繼承中,公民只能處分其個人擁有的上述範圍內的財產。

《土地管理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從中可以看出,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農民經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不得擅自出賣、出租,即使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也得重新獲得批准。本案中,王某對其5萬元現金和2間房屋的合法財產有合法所有權,可以處分,但由於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不屬其可以處分的財產之列,王某無權在立遺囑對2間房屋宅基地進行分割,故王某女兒不能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在原有土地上直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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