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地宅基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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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留地宅基地申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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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地是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同林盤地、宅基地一樣具有超越普通集體所有耕地的接近完全權利的性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長期使用就等同於無限期使用,因此任何組織在沒有徵得農户同意是沒有調整、回收甚至是沒收的權利的。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已劃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農户長期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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