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多餘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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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多餘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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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餘宅基地怎麼確權

看具體情況定。因繼承房屋或已生效法律文書裁判而取得一處以上宅基地的,可按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因其他原因取得一處以上宅基地的,只為其現在居住且擁有合法手續的一處宅基地登記發證。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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