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什麼 - 怎樣取得農村老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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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什麼,怎樣取得農村老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在農村是經常會發生糾紛的,根據國建的政策規定怎樣取得農村老宅基地使用權?取得這項權利的條件和方式是什麼?相信很多人仍然不是很清楚。下面由本站小編在本文中為您介紹。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二、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方式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具備村民資格

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户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户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經批准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2、申請人提出申請

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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