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如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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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如何審批

在城市沒有房子住可以租房、買房,而在農村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農村的村民沒有宅基地或者因為子女結婚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就會想向村裏申請宅基地,那麼農村宅基地如何審批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什麼是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其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主要是依據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條例來進行申請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堅決貫徹"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這個標準要根據各省自己的規定來辦理。

二、農村宅基地審批標準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標準的,不得再申請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農村購買住宅。但由於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農村村民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通知申請用地者,並組織監督實施。住宅建成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驗收,並辦理土地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以上是關於農村宅基地如何審批的回答,農村村民如果沒有農村宅基地但是年滿18週歲,符合申請農村宅基地條件的,村裏還要閒置的土地可以供分配的情況下,村民可以向村裏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到的宅基地村民可以修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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