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審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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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審批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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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農村宅基地審批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政策規定
  1.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
  3.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居住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儘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4.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鎮 4 人户,每户宅基地標準 150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過 200 ㎡。
  二、法律責任
  1.未經批准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非 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過批准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2.農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 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審批程序
  1.建房户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協調好相關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報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村組對 建房户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週;
  3.公示期滿後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 徵求相關人員意見,檢查申報材料,對建房條件 進行初審後提出具體意見,上報鎮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辦理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報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後,報鎮分管領導簽署 意見,加蓋鎮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由 國土所頒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約定時間,持批准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 定界,並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後 30 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後由國土所按程序辦理用地變更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准,由市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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