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的宅基地算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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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地區的宅基地算不動產嗎?

一、農村地區的宅基地算不動產嗎?

1、宅基地屬於不動產,但農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所有權歸屬於集體組織。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着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採礦權。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

二、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之後需要依法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登記的不動產,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

(四)依職權註銷登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入門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而宅基地也屬於不動產,故此對於村民來説,在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之後,是需要依法進行登記的。相關國家部門在同意村民提出的登記請求,在實際登記之前,需要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等的內容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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