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宅基地糾紛多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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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宅基地糾紛多發原因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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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宅基地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規定原則,層次較低

(二)內容不明,衝突嚴重

由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則及效力不高,實際調整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流轉的大多是各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文件,不僅系統性差,而且存在矛盾、衝突、權責不清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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