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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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資產的佔有、支配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既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山場、水面、草原、灘塗等自然資源的產權,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納入賬內核算的資產的產權。

農村集體產權包括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四個權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擁有集體產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責任,對國家、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四條

【集體財產所有權】勞動羣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 (鎮)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 (鎮) 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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